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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为盗窃罪嫌疑人辩护,主要有哪些辩护点?

来源:南通刑事律师网时间:2021-05-08 23:20:06

  律师为盗窃罪嫌疑人辩护,主要有哪些辩护点?

  1、行为对象:涉及虚拟财物的案件

  当前涉及虚拟财物方面的犯罪较多,实务当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比较混乱,定性不一。按我们传统的刑法理论,虚拟财物也是财物,既然是财物,当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本身在理论上正在受到攻击,在实务中,这种做法其实也出现了一种转变的趋势。实务当中针对虚拟财物的案件,一个是针对运营商的,另外一个就是针对用户的。针对运营商实施的侵害方式,国内有学者做过相应的研究,主要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网络运营公司的职员利用掌握的管理员账号数据库的便利越权生成游戏装备,或者是游戏币等等。这类案件当中也往往会根据行为人究竟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决定到底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这其实就是一种传统的做法,无论按照职务侵占罪还是按照盗窃罪,显而易见都是把这些游戏装备和充值卡当作了财物。

  第二种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侵入运营商计算机系统生成虚拟财产予以出售,实务当中在2013、2014年的时候是按照盗窃罪来定,但是在2015年的时候,这样的案件就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现在从实务的做法跟理论的发展来看,有一种逐渐否定虚拟财产本身的倾向。作为刑法上财产犯罪当中财物这种属性,虚拟财产其实是一种数据,实际上在技术上是很容易恢复的。这种情形之下,如果作为数据这一属性或者财产这种属性,其实类似于知识产权。虽然数据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性或者财产性的属性,但是数据本身不是财物,也不是知识产权,或许未来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类型,但是财产是财物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的类型,但是知识产权不属于财产性犯罪中的行为对象,不能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当中的财物。所以我觉得,对虚拟财产未来的辩护角度都可以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考虑,这样一来就会比按照盗窃罪的刑罚要轻很多,而且当前在实务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案件。

  2、行为对象: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盗窃罪当中如果是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就不应该认为其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对象,这类案件当中一般按照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来认定,而且刑事审判参考上也有这样的案件。

  3、对所盗物品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

  在盗窃罪当中,数额较大、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都属于客观构成要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客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明知。只有明知,才能认为他有盗窃的故意。这里不可能要求对于数额认识得特别清晰,只要数额符合概括故意的范围之内,就按照最终实际数额来算。如果被告人不可能认识到数额较大,就可以做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

  4、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看起来法定刑的档次是一样的,但是入罪的数额标准包括法定刑升格的标准其实都有所不同,诈骗罪要比盗窃罪轻一些,这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策略。如果这个案件公诉方指控的是盗窃罪,就可以考虑一下是不是可以从诈骗罪的角度来进行辩护。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究竟在哪里?如果从诈骗罪的角度来看,诈骗罪需要有处分意识、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实际上就不需要。但如果从盗窃罪的角度来看,盗窃罪中转移财物没有经过处分人同意的才符合盗窃罪。这也是为什么说盗窃罪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夺取类犯罪,夺取类犯罪中处分人肯定是不同意的,如果处分人同意的话,那就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了。

  如果直接通过技术手段,把别人账户当中的钱直接转到自己这里,我觉得这类行为才能够构成盗窃罪。因为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处分人其实是不同意的,只不过是通过技术手段绕过了实际控制人的障碍,直接就把他账户当中的钱转移到自己账户当中。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差别就在于受害人到底有没有处分行为。如果有处分行为,就是诈骗罪,如果没有处分行为,就更可能是盗窃罪。如偷换二维码案,就会涉及到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如果按照诈骗罪的角度去论证,就要考虑顾客到底有没有权利处分商家的财产性利益,认为顾客没有权利处分,那就不是诈骗罪。实际上还可以按照三角诈骗来解读。传统的三角诈骗认为这里顾客必须是有权处分商家的这种权利的,现在新型的三角诈骗认为顾客只要处在财产性利益的地位就可以,顾客就是被骗一方,虽然他不是被害人,最终的被害人是店家,从这个角度来讲的话,就是有处分行为的,既然有处分行为,就不应该考虑构成盗窃罪。

  因为我们会发现盗窃和诈骗,一个是经同意转移财物,一个是未经同意,通常的观点都认为两者是对立的,但如果认为对于顾客的债权性利益也可以通过盗窃的方式取得,实际上就会使得盗窃罪和诈骗罪两罪之间的关系发生根本的颠覆。所以基于此类案件在辩护的时候应该往诈骗的角度去辩,按照诈骗来定,处罚可能更轻一些。

  5、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系

  盗窃罪除了往诈骗罪的方向辩之外,还可以往侵占罪的方向辩。

  侵占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分,除了客观上到底是谁占有财物,主观上也有辩护空间。比如对于别人忘在椅子上的,或者忘在某一些建筑物当中的财物,当然根据我们现在通常的观点都认为,这时还是属于管理者占有,但是有没有注意到这类案件当中,被告人有可能会认为这个是遗忘物或者别人的遗失物,属于脱离占有物。这种情形下就会涉及到主观上要认识到这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对此发生了误认,盗窃的故意就被阻却掉了。所以也存在这种情形,客观上虽然是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但是行为人因为主观上对于他人占有财物这一点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产生了阻却盗窃故意的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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